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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07】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6/10/25
实施的日期:2006/10/25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状态:2021/12/1,废止
【适用范围】
  暂无内容!
【内   容】
宿舍内的易燃品很多,例如木制家具、被褥窗帘、书籍等等,因此要注意防火。不要在宿舍内随便玩火,更不能在宿舍内燃放爆竹。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防火巡查: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防火巡查: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畅通,不得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不得堆放物品;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到位且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  
c)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d)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 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 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c)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b)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c)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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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