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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186】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3/6/8
实施的日期:2013/10/1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两层(含)以上必须有防护网。
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一次电源应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和单独的短路保护,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交直流电焊机二次绕组输出应有降压保护措施。
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MΩ。
6.7.4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中间不应有接头且不应跨越通道使用。
6.7.5 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
6.7.6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7.7 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6.7.8 禁止搭载或利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设备可移动部位,以及PE线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
6.7.9 工作场所应通风良好;狭窄场所、受限空间必须采用强制通风、提供供气呼吸设备或其他保护措施。
空气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舱内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9.5%~22%; 
b)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应低于1%; 
c)可燃气体浓度应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0%以下;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箱、油罐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 
d)有害物质浓度不应超过GBZ 2.1规定的要求。 
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进入船舱作业前,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对有多层舱室的船舶,进入不同舱室作业时,应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舱室尤其要充分的通风换气;
b)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应采用机械通风; 
c)不应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
空气检测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可燃气体、燃爆检测仪进行检测,仪器每年定期进行检测; 
b)检测人员应采用双人双机的检测方法,当进舱或进人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应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不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c)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易燃气体的浓度。检测结果达到标准后,作业人员方可下舱工作; 
d)气体检测仪器禁止在舱内更换电池、开关机、调档、归零等操作,尤其是易燃易爆场所。
一般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配备准确可靠的检测仪器,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仪器应定期检定和维护,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b)作业单位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 
c)进入舱室的检测人员应配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安全带、索等安全防护用品。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进入舱室作业或检测时,应安排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监护人员始终不应离开工作点,随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b)对作业过程中易发生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舱室和作业过程长的舱室应随时监视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变化情况,应保持必要的检测次数或连续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措施; 
c)作业中不应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面,离岗、窜岗和擅自进入货舱深处,作业工具落入舱内不准私自下舱拾取,应重新领取使用; 
d)作业人员进入舱室前和离开舱室时,应清点人数。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以及在修理、建造的船舶上,应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内,应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一般场所应使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
绝缘电阻应符合GB/T 3787的规定,应定期检测,并保留检测记录。
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与电动工具在6m处设电源开关,无接头及破损。
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箱、柜应完好,内外整洁,有足够的操作空间,门盖齐全无变形。户外箱、柜应有防雨措施。
配电装置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连接。
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箱、柜内插座接线应正确,电源侧应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保护装置齐全,且与线路载流量或负载容量匹配合理。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司索工和操作人员等起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起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标识标志。
氧气瓶、乙炔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地点,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气瓶分开贮存要保持5m以上间距。与明火的距离应≥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距离);
气瓶应直立并设有防倾倒措施,不应卧放和太阳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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