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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78】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2/11/9
实施的日期:2015/7/1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对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1] 每页100条 共6条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