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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69】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1/10/27
实施的日期:2002/5/1
发布单位:国家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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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