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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75】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7/6/29
实施的日期:2008/1/1
发布单位:国家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 每页100条 共3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