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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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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8/11/27 |
实施的日期:2009/11/1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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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工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工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查燃具的使用年数。 |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
不要超期使用燃气灶、热水器。燃气器具超期使用后,燃烧工况差,易损耗燃气,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发生燃气泄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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