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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169】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8/11/27
实施的日期:2009/11/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工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工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查燃具的使用年数。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不要超期使用燃气灶、热水器。燃气器具超期使用后,燃烧工况差,易损耗燃气,燃烧不充分产生一氧化碳、发生燃气泄漏事故。
 [1/1] 每页100条 共6条记录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