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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55】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7/9/14
实施的日期:2007/10/1
发布单位:国务院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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