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牌照,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依法办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装反光标识,其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 |
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一次。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由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其证书、牌照。 |
禁止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禁止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
申请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经住所地县(市、区)、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件。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
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七十周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