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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被代替)
【184】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9/3/31
实施的日期:2009/8/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01MPa。
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经过改造的用气设备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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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被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