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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164】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15/11/11
实施的日期:2016/2/2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每月对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且应当记录检查情况。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且持证上岗。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检证书以及安装、改造、修理资料等是否完整。
检查《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是否与实际相符。
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是否有压力容器应急专项预案和演练记录。
是否对压力容器事故、故障情况进行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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