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搜•安全生产资料库】
更多……
【法规和规章】
【标准和规范】
【操作规程】
说明:文本采用图片扫描转换而来,所以存在一些字符识别不正确,请参考使用!
全部
本标准中检索
高级检索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173】
制定或发布的日期:2007/6/8
实施的日期:2007/10/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状态:现行
【适用范围】
【内 容】
灭火器的维修和再充装。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合格证的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下图。
灭火器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
1
/
1
] 每页
100
条 共
4
条记录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