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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材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等确定。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5.2.3  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官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 
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2 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 
    3 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4 无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5 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6 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官选择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7 在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可选用红外图像型探测器; 
    8 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 
    9 在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3】5.2.4  常用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探测器; 
    2 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探测器的场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测器; 
    3 当探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于30s。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4】5.2.5  常见气体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常见气体探测器应按照本标准附录E选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5】5.3   现场警报器选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6】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7】5.3.2  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8】5.3.3  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的声 光警报器,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9】5.4  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0】5.4.1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 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3 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 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 
       3)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 
    6 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1】5.4.2  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2】5.4.3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3】5.5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4】5.5.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VOL; 
    3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范围为0~5LEL·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5】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 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敬设定值应为2LEL·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6】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装设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7】6.1  探测器安装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8】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19】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0】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1】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2】6.2   报警控制单元及现场区域警报器安装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3】6.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4】6.2.2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5】6.2.3  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6】6.2.4  现场区域敬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7】附录  A   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8】表 A  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29】3  安全生产的一般要求  
3.1  组织体系  
3.1.1  制定粮食仓库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目标进行分解。  
3.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3.1.3  建立安全生产的信息传递流程,保证及时、准确地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传递生产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信息,使各种作业过程、工作环境和工作人员均于受控状态。 
3.1.4  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总结和评估。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
【3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储藏磷化氢熏蒸的术语和定义、气密性要求、熏蒸装备及器具要求、熏蒸前调查、熏蒸方案制定、熏蒸气体浓度和密闭时间的确定、用药量、施药前准备、熏蒸施药、熏蒸过程控制与检查、效果检查与散气、磷化铝残渣处理、安全防护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气密性达到要求的粮仓或粮堆(垛)的磷化氢熏蒸杀虫。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3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GB 16556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T 17913  粮油储藏  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 
    GB/T 25229  粮油储藏  平房仓气密性要求 
    GB/T 29890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GA 12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LS 1212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32】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33】3.1  磷化氢熏蒸 
     利用磷化氢或其与二氧化碳(或其他熏蒸剂)的混合气体对粮仓或粮堆(垛)进行熏蒸杀虫的过程。 
3.2  磷化氢有效浓度 
     在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熏蒸时间内杀死目标有害生物的最低磷化氢浓度。 
3.3  有效密闭时间 
     密闭环境中维持有效磷化氢浓度达到设定浓度及以上的最短熏蒸时间。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34】3.4  缓释熏蒸 
     利用物理或化学手段控制药剂缓慢释放磷化氢以利于有效浓度维持的熏蒸方法。 
     注:这晨是指利用聚乙烯薄膜袋等对外界水汽的阻滞和对袋内产生磷化氢气体的通透作用,控制磷化铝的分解反应速度和碗化氢的释放速度,以助于磷化氢气体在粮堆内能够较长时间保持的方法。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35】3.5  低氧熏蒸 
     通过密闭或其他降氧手段使熏蒸环境中氧气浓度低于12%的条件下进行的磷化氢熏蒸。 
3.6  磷化氢二氧化碳混合熏蒸 
     采用发生器等将磷化氢与二氧气碳混配以施用混合气体进行的熏蒸。 
     (陆美富注:这里的“二氧气碳”有可能是标准发布前校对的错误,应该是“二氧化碳”)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36】3.7  补充施药熏蒸 
     在磷化氢浓度偏低时通过补充施药以维持有效浓度继续密闭熏蒸的过程,亦称间歇施药熏蒸。 
3.8  账幕熏蒸 
     对于储藏的粮食堆(垛)采用塑料薄膜等密封后进行的磷化氢熏蒸。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37】3.9  潮解施药 
     按确定方式采用磷化铝制剂吸收空气中水分释放磷化氢气体的施药方式。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38】3.10  环流熏蒸 
      利用环流熏蒸设备强制熏蒸气体循环,促使熏蒸气体在粮堆内快速均匀分布的熏蒸。包括整仓竖向环流熏蒸、膜下竖向环流熏蒸和膜下横向环流熏蒸。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39】3.10.1  整仓环流熏蒸 
      借助于环流风机和环流管道等,使所发生的磷化氢气体竖向通过粮堆、仓内空间以及相应环流装置进行熏蒸方式。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40】3.10.2  膜下竖向环流熏蒸 
      将仓内粮堆表层用塑料薄膜覆盖密封,利用置于塑料薄膜下的回流管道等装置进行竖向环流的熏蒸方式。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41】3.10.3  膜下横向环流熏蒸 
     利用横向通风系统、环流管道和熏蒸设备,使磷化氢气体在覆膜密闭粮堆内部横向循环流动并均匀分布熏蒸方式。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42】4   气密性要求 
4.1  仓房气密性要求 
     平房仓的气密性要符合GB/T 25229的相应要求。浅圆仓和立筒仓空仓测试仓内压力从500Pa下降至250Pa的时间不少于60s(秒)。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43】4.2  薄膜密封时的气密性要求 
     进行账幕熏蒸时,采用五面或六面封的密封方式,或膜下熏蒸时以负压测定气密性。压力从负500Pa回升到负250Pa的时间不少于90s(秒)。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44】5  熏蒸装置及器具要求 
 
5.1  熏蒸装置要求 
     钢瓶施药装置和磷化氢发生器、环流风机、环流管路、气体取样装置、磷化氢检测仪、磷化氢报警仪等符合GB/T 17913的要求。磷化氢发生装置符合安全施药防止燃爆的要求。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45】5.2  竖向膜下环流管道 
     竖向膜下环流管道在安装布置和管道开孔上应保证能促使熏蒸气体分布均匀。管道开孔的直径小于粮食籽粒最小粒度尺寸,防止粮粒的进入。管道采用耐磷化氢腐蚀、移动连接方便、截面固定并有足够强度的材料。管道设计压力不小于1000Pa。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
【46】3.2   规章制度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
【47】3.2.1  应根据粮食仓库安全生产的特点,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
【48】3.2.2  一般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2)安全防火制度; 
    3)安全防汛制度; 
    4)安全保卫制度; 
    5)安全用电制度; 
    6)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7)生产作业人员上岗制度; 
    8)交接班工作制度; 
    9)粮食检化验工作制度; 
    10)有毒有害药品保管和领用制度; 
    11)储粮防护剂安全使用制度; 
    12)高处作业安全制度; 
    13)库内运输安全作业制度; 
    14)粮食入仓安全作业制度; 
    15)粮食平仓安全作业制度; 
    16)粮食出仓安全作业制度; 
    17)粮食清仓安全作业制度; 
    18)粮情检查安全作业制度; 
    19)粮食通风安全作业制度; 
    20)粮食熏蒸安全作业制度; 
    21)机电设备安全维护维修制度。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
【49】3.3   一般原则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
【50】3.3.1   各种生产作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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