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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0】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2】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3】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4】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5】安全疏散出口。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6】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7】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8】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9】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0】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1】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2】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3】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4】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6】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7】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8】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9】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30】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31】电气线路(电线)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32】住宅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33】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34】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35】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36】住宅(民房)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37】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38】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39】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40】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41】住宅(民房)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42】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4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44】以煤、薪柴、燃油为燃料进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45】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46】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47】气瓶应直立并设有防倾倒措施,不应卧放和太阳曝晒;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4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49】★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不应共用、不应互联互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50】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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