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 |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非地下埋设的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管道。 |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 |
【2】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 — 1982 安全色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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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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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识别色 identification colors 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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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识别符号 code indications 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的物质名称和状态的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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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危险标识 danger label 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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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消防标识 fire label 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专用于灭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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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基本识别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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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1 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见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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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应用举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 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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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表1 八种基本识别色和色样及颜色标准编号 [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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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3 当采用4.2中b),c),d),e)方法时,二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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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4 4.2中c),d),e)的标牌最小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色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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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5 当管道采用4.2中b),c),d),e)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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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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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 物质名称的标识 a)物质全称。例如:氮气、硫酸、甲醇。 b)化学分子式。例如:N2、H2SO4、CH2O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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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 物质流向的标识 a)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l中的a)图〕,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1中的b)图〕。 b)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采用4.2中d)和e)时,则标牌的指向就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见附录A图A1中的c)和d)图〕,如果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则标牌指向应做成双向的〔见附录A 图A1中的e)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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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3 物质的压力、温度、流速等主要工艺参数的标识,使用方可按需自行确定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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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 5.1和5.3中的字母、数字的最小字体,以及5.2中箭头的最小外形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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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安全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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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 危险标识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 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见附录 A),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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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 消防标识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GB 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标识部位、最小字体应分别符合4.5、5.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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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标识方法应用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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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A1 基本识别色和流向、压力、温度等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1) [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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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A2 危险化学品和物质名称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2) [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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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1.5 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
| 【27】2.1.6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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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1.7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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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8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条文说明】2.1.8术语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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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1.9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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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1.10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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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1.11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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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1.12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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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1.13 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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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14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条文说明】2.1.14本术语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能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在设计中要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采用避难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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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1.15 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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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2.1.16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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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2.1.17 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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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1.18 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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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1.19 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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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20 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条文说明】2.1.20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100℃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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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21 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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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1.23 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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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1.24 充实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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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2.2 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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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 V:体积或容积;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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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3 厂房和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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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了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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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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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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