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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 企业应对机构、人员、法律法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等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4.7.3 企业应管理并保存变更记录。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4.8 风险管理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4.8.1 评价范围
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评价范围包括:
——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常规和异常活动;
——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5】4.8.2 评价方法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作业条件危险性半定量分析(LEC);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工作害分析(IHA);
——预危险性分析(PHA);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故障树分析(FTA);
——事件树分析(ETA)。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6】4.8.3 风险评价依据
企业应以下列依据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相关信息。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7】4.8.4 风险评价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8】4.8.4.1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物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9】4.8.4.2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0】4.8.5 风险控制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1】4.8.5.1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生产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可行性;
——安全性;
——可靠性。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2】4.8.5.2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措施;
——个体防护措施。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3】4.8.5.3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4】4.8.6 重大危险源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5】4.8.6.1 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6】4.8.6.2 登记建档与备案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7】4.8.6.2.1 企业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后,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8】4.8.6.2.2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19】4.8.6.3 监控与管理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0】4.8.6.3.1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安装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1】4.8.6.3.2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2】4.8.6.3.3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3】4.8.6.3.4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4】4.8.7 风险信息更新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5】4.8.7.1 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6】4.8.7.2 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7】4.8.7.3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发生更新或新发布时;
——技术改造项目使工艺或操作条件改变;
——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8】4.9 隐患排查与治理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29】4.9.1 隐患排查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0】4.9.1.1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人员责任、方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1】4.9.1.2 隐患排查前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2】4.9.2 排查范围与方法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3】4.9.2.1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作业场所、活动、设备、设施人员和管理。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4】4.9.2.2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5】4.9.3 隐患治理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6】4.9.3.1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7】4.9.3.2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38】4.12 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GB15322.3和GB/T50493-2019中5.2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39】4.13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0】4.14 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4.15 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2】4.16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3】4.17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4】4.18 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和管理见附录A和附录B。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5】5 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6】5.1 作业分级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7】5.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8】5.1.2 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9】5.1.3 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0】5.1.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責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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