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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11.2 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3】11.2.1 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11.2.2 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附近卫生所急救。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5】11.2.3 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叶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急救。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6】11.2.4 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卫生所赶到现场抢救。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7】11.2.5 中毒者未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8】11.2.6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高压氧仓,对煤气中毒者进行抢救和治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9】11.3 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0】11.3.1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氨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₂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1】11.3.2 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2】11.4 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3】11.4.1 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4】11.4.2 对爆炸地点应加强警戒。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5】11.4.3 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6】12 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7】12.1 煤气调度室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8】12.1.1 在煤气使用单位较多的企业中,应设煤气调度室。煤气使用单位较少的企业,煤气分配工作可由动力或生产调度室负责。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19】12.1.2 调度室应为无爆炸危险房屋,并与有爆炸危险的房屋分开。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0】12.1.3 调度室应设有下列设备:
——应设有各煤气主管压力,各主要用户用量,各缓冲用户用量,气柜贮量等的测量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安全报警装置;
——应设有与生产煤气厂(车间)、煤气防护站和主要用户的直通电话。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1】12.1.4 各使用煤气单位应服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调度。当煤气压力骤然下降到最低允许压力时,使用煤气单位应立即停火保压,恢复生产时,应听从煤气调度室的统一指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2】12.2 煤气防护站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3】12.2.1 组织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应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紧急救护体系。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4】12.2.2 任务
掌握企业内煤气动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并训练不脱产的防护人员,有计划地培训煤气专业人员;组织防护人员的技术教育和业务学习,平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
经常组织检查煤气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时,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按时解决。
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并进行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参加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5】12.2.3 权力
煤气防护站在企业安全部门领导下,行使下列权力:
——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毒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应经煤气防护站签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6】12.2.4 设施配置
煤气防护站应尽可能设在煤气发生装置附近,或煤气设备分布的中心且交通方便的地方,煤气防护人员应集中住在离工厂较近的地区。
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
氧气充装室应符合GB 16912的有关规定。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用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27】1 总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8】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29】2 术语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0】2.0.1 石油化工企业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1】2.0.2 厂区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2】2.0.3 生产区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3】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4】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5】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6】2.0.7 明火地点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7】2.0.8 明火设备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8】2.0.9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39】2.0.10 装置区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0】2.0.11 联合装置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1】2.0.12 装置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2】2.0.13 装置内单元
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3】2.0.14 工艺设备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4】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釆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5】2.0.16 半敞开式厂房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釆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6】2.0.17 敞开式厂房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47】1 范围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8】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安全生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铜冶炼设备设施安全要求、铜冶炼作业安全要求、应急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铜冶炼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49】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50】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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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安全生产规范(GB/T 295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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