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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1】值班房搭设应避开可能坠落物区域,特殊情况无法避开时,房顶应设置有效的隔离防护层。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 5162—2013 )》
【2】应配备有灭火装置或灭火器材。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 5162—2013 )》
【3】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4】应保存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5】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6】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要求;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7】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8】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9】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显示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b)应能控制火灾声光警报器启动和停止。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10】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1】对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b)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c)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12】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 
b)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c)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并能将故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13】两辆叉车同时装卸一辆货车时,应有专人指挥联系,保证安全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有效)》
【14】叉车在叉取易碎品、贵重品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应采用安全绳加固,必要时,应有专人引导,方可行驶。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有效)》
【15】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6】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7】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查证明文件或检验合格证)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18】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19】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0】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1】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2】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3】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4】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5】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6】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7】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8】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29】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0】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1】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2】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3】登机信号按钮,应装于起重机上易于安全触及的位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4】轨道端部止档,应具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5】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6】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7】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8】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39】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40】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41】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42】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43】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a.经考试合格的司机;  
b.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c.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  
d.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2010)》
【4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6】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8】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9】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0】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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