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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 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
2
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3】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 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c)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4】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5】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b)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
2
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c)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6】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7】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8】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9】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0】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1】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2】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3】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4】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5】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6】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7】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8】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1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0】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1】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3】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4】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5】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6】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27】b)对作业过程中易发生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舱室和作业过程长的舱室应随时监视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变化情况,应保持必要的检测次数或连续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措施;
c)作业中不应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面,离岗、窜岗和擅自进入货舱深处,作业工具落入舱内不准私自下舱拾取,应重新领取使用;
d)作业人员进入舱室前和离开舱室时,应清点人数。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28】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以及在修理、建造的船舶上,应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内,应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一般场所应使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29】绝缘电阻应符合GB/T 3787的规定,应定期检测,并保留检测记录。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30】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与电动工具在6m处设电源开关,无接头及破损。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31】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32】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33】箱、柜应完好,内外整洁,有足够的操作空间,门盖齐全无变形。户外箱、柜应有防雨措施。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34】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5】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6】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7】应建立设备档案,档案齐全、保管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9】使用单位应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0】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2】对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应有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3】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44】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联系要畅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45】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应可靠有效,指示正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46】门防夹保护装置应有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4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应可靠有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48】限速器校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49】应有维护保养合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50】应有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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