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 |
| 【1】用电产品应该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该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例如,为用电产品提供防止外来机械应力、电应力,以及热效应的防护。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2】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3】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路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4】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5】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6】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7】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TT系统时,应在各级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并且各级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8】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9】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10】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11】0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应使用0类设备。(注释:电气设备的防触电保护分类。0类设备:仅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设备,当设备有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时,该部分不与设施固定布线中的保护线相连接,一旦基本绝缘失效,则安全性完全取决于使用环境。这就要求设备只能在不导电环境中使用。比如木质地板和墙壁,且环境干燥的场所等。)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12】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13】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14】在儿童活动场所,应考虑将插座安装在一定的高度,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15】在浴场(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16】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17】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
| 【18】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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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19】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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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20】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21】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22】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23】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2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25】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26】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27】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28】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29】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30】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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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31】《细则》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32】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细则》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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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33】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细则》第八条)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4】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细则》第九条)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细则》第十二条) |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36】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37】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38】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39】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40】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41】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8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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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 |
| 【42】室内消火栓的触发启泵按钮时,消防水泵应启动。 |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 |
| 【43】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44】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
|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04)》 |
| 【45】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
| 【46】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
| 【47】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
| 【48】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
| 【49】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
| 【50】混凝土机械(搅拌机)在使用中要防止触电和造成机械伤害,在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先断电,并将开关箱上锁,才能作业,严禁带电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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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