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搜•安全生产资料库】

更多……

【法规和规章】 【标准和规范】 【操作规程】
【精确查找】标准规范条款

【功能说明】:精确查找,所想即所得。只要您将所想要查找的内容提供两到三个关键词,即可精确定位您所要查找的标准规范中的对应条款。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家以及广大安全生产研究人员查找相关依据提供了便利。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敬请关注微信 公众号:xesoft-2 ;个人微信号:xesoft
关键词一:  (必须填)
关键词二:  (必须填)
关键词三:  (可选项)

 

关键:    
【1】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
【2】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8】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9】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1】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2】生产经营单位对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4】配电装置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连接。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15】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16】箱、柜内插座接线应正确,电源侧应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17】保护装置齐全,且与线路载流量或负载容量匹配合理。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18】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19】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20】配电箱箱体应采用冷轧钢板,其厚度不小于1.5mm。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制作。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 )》
【21】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司索工和操作人员等起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22】起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标识标志。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 7007—2013)》
【23】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7】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8】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9】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5】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6】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9】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0】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2】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4】女职工在孕期,有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有毒有害的场所从事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5】船只操作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要了解、熟悉本河段作业区情况,并熟知本机船的动力设备和管系的布置、安装、修理方法、技术要求,做到操作熟练,发现故障做到及时排除。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46】打桩船、起重船施工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47】水上作业生产调度人员应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48】水上施工作业期间应根据施工进度、通航要求与当地港航部门协定通航航道、设置航行标志以及临时码头,严禁在作业区域内采集砂石和水上客运。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49】船只靠岸后应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护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50】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第一页  上一页  当前 23 页   共5254条/106 页  下一页  最末页  跳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