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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2】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3】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且持证上岗。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4】检查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5】检查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检证书以及安装、改造、修理资料等是否完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6】检查《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是否与实际相符。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7】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8】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9】安全附件及仪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10】是否有压力容器应急专项预案和演练记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11】是否对压力容器事故、故障情况进行了记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12】5.2.2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电气作业场所明确具体的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应制定必要的电气安全程序,实施电气安全检查,保证作业场所安全。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13】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应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和技术措施[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围栏)。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14】检修电气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并装设接地线,经确认不带电后,才能进行检查修理。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15】在断开电源开关检修设备时,应将设备闭锁装置锁定,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牌,必要时要设专人监护。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16】遇雷电、大风、雨雪时,应停止所有室内外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17】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18】检修人员不得操作、运行设备。(只能检查和维修,但不能操作和运行。)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19】当人体由于自身活动、接触或静电感应可能造成静电伤害或二次伤害的场所应采取防止静电造成危害的措施。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20】电气作业场所人员应了解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电气设备安全要求。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21】10.4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电气作业场所人员应经培训获得资质,按照电气安全工作准则执行相应的任务。)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22】电气作业人员应具有风险意识,应遵守电气作业场所电气安全工作准则或相关制度。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23】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24】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时,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25】电气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26】非电气操作人员不得在电气设备上操作及从事相关工作。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27】非专业人员不得进入规定仅让专业人员进出的地方,除非电气导体和设备处于电气安全工作条件下。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28】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在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29】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但属于正常更换易损件情况下除外。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 》
【30】应安装除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1】电源的外观应完好,无明显的机械损伤。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E )》
【32】电源应处于主电输出状态,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显示正常。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E )》
【33】灯具周围应无遮挡,持续型标志灯具的光源均应处于点亮状态。灯具的指示灯显示正常。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E )》
【34】4.2 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人惜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凤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存在有毒性、腐浊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風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 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九辑)》
【35】4.3 除尘器箱体符合以下要求:
a)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材料。
b)箱体的设计强度能够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及焊接结构。
c)方形箱体的箱板之间的夹角作圆孤化处理。
d)箱体内部表面光滑,钢制金属材料箱体应采用防锈措施,不应使用铝涂料。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九辑)》
【36】4.4 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不宜采用沉降室进行粉尘处理。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九辑)》
【37】桥栏杆完好,无损伤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38】桥面平整,无破损。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39】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工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40】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工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查燃具的使用年数。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41】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42】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43】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
【44】燃气管材及管件的耐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与燃具连接的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的判废年限见上述)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GB:29550-2013)》
【45】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46】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47】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48】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49】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50】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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