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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2】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4】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5】桥墩、桥桩完好无撞击损坏现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6】危桥,应在桥的两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7】液化气瓶、罐应当每年检验一次。(检测标志或检验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8】4.5 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九辑)》
【9】4.6 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 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九辑)》
【10】4.7 除尘系统的风管及除尘器不应有火花进入,对存在火花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风管危险的生产加工系统,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九辑)》
【11】4.8 除尘系统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控制装置:
a)启动与停机。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10min停机。
b)保护联锁.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九辑)》
【12】3.2
铝镁粉加工
采用特定的工艺将金属铝、金属镁或铝镁合金加工成颗粒物及其厂内贮运的过程。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13】4 管理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14】4.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掌握本企业所有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控制铝镁粉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2003)》
【15】4.9 除尘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应装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九辑)》
【16】4.10 除尘系统应按照GB 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风管应按照GB 7231的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识别色或识别符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九辑)》
【17】砂轮机操作安全技术规程
1、使用前,必须先转1-2分钟,方可工作;
2、磨工件时,必须握紧工件,与砂轮接触时不可用力太猛,以免发生危险;、
3、磨工件时,必须戴眼镜,头与身子不准正对砂轮旋转方向;
4、发现托架与砂轮缝隙大时,必须将托架调整靠近,托架与砂轮间隙不得大于2mm;
5、发现砂轮及主轴串动或震动时,应及时修理,不准迁就使用;
6、手拿不住的小型工件,必须用平头钳子夹住去磨;
7、未装砂轮罩的砂轮,不准使用。
《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 8799—1998)》
【18】砂轮机应安置在独立操作室内。如无独立操作室,则应在正面设置一个不小于1.8m的防护挡板。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
【19】3.1.1(5)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中,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20】3.1.1(6)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21】3.1.1(8)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系安全带、转弯减速、下坡减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22】3.1.1(9)场车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23】3.1.1(11)叉车使用中,如果将货叉更换为其他属具,该设备的使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24】3.1.2(1)场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场车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本单位场车作业环境;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25】3.2.1(2)场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试运行检查,并且刻录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的巡检,并且记录;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26】3.2.1(3)场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27】在用场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2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32】4.10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a)作业前检査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査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b)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c)核査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d)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査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e)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f)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33】4.11 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a)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b)应核査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c)应核査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3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3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3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37】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38】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3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40】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
【4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3】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7】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48】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49】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50】安全风险控制: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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